在一方
当事人未曾知晓另一方私自处分
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时,该行为应被判定为失效;
对此糊里糊涂的一方可通过法律途径索回已转让之财产。
由于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于
共同财产均拥有相等且自由的处理权利,任何一方在此前提下,皆不允许未经配偶同意从事擅自逾越常规生活所需而处理夫妻共有的财产。
然而若第三方系基于善意购买了这部分财产,那么其所作出的交易行为就无法被判定为无效了;
但无论如何,那位毫无知情的一方仍然有权向另一方提出补偿要求。《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
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
损害赔偿。
当事人
善意取得其他
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