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
伪造发票案所描述的
犯罪行为,即是指涉案被告人在明悉自己所持有之发票为伪造的前提下仍然坚持将其保留下来,且在这过程中涉及到的此类发票数量还相当庞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有明确条款规定,一旦触犯此项法律
法规,将会面临严厉审判和惩罚,包括但不限于2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
拘役或
管制等
刑事制裁措施,以及相应
罚金的强加。
若在本案中涉及到伪造票证的数量极其庞大的话,那么
量刑标准则会对应升级至2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样伴随有罚金。
对于构成该
犯罪活动的团体性质之单位来说,同样需承担法律责任及罚金,同时,对这些单位的
主要责任人及其直属管理人员也要依据同等标准进行惩处。《刑法》第二百一十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
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