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拆迁
安置房是以配偶一方的名义在婚前购置且登记在上资方名下的,虽然婚后双方共同承担了
购房贷款,但在此情况下,双方仍然无法对此类房地产的所有权进行合理划分,因此应将此房产认定为登记方的单
独资产,并由其对另一方予以相应的现金补偿。
2.倘若被
拆迁的房产乃是属于某一方的
婚前个人财产,那么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所获得的拆迁安置房则完全归属这一方所有。
3.若被拆迁的房产本就是属于夫妇两人共有的
共同财产,那么在拆迁之后所得到的安置房依然为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