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解除婚姻关系之时,对于
个人财产或
共有财产的属于权的确立存在困难的情况之下,倘若
提出离婚申请的
当事人以其某项权益为基础寻求法律支持,则享有此项权益者承担起
举证责任,须出示有力
证据来明确该类财产的所有权为个人所有。
若个体
申诉方拿不出充足证据进行辩护并且人
民法院亦未能通过调查确认,此类状况通常以双方共有的财产处置作为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