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结婚之后,以夫妇二人的公有资产置办房产,并且是由两人一起负担
房贷还款义务。
不论这个房子会被登记在谁的名字下面,这座房产都应该被视作是夫妇二人共有以及共享的财产。
夫妇二人为了购置这套房屋而付出的首付资金,共同还款所产生的利息,以及房屋增值幅度等相关费用,都是属于夫妻合作经营所得的公共财富,因此也自然应该公平地分配给两个人。
一旦夫妇二人选择了
离婚,尽管在那时他们尚未获得该套房屋的所有权,然而他们仍需先行商量如何处理这套房产。
如果夫妇两方能够达成共识,确定出这套房产的价值,以及由哪一方来实际拥有和控制这项权益,那么就应该按照他们自身评估的价值来进行分配,即让其中一方得到
房屋所有权,同时支付另一方一半的房屋价值。
若无法达成协议,便可
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纷争,而法院将会依照具体情况作出审理,决定该房屋应首先由哪一方使用,而非直接判定该房屋属于谁所有。
只有在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后,若双方仍存在分歧,可以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裁决。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
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