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具备确凿证据显示已构成刑事犯罪行为,极可能伴随判处罚金及有期徒刑以上的指控,同时满足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犯罪嫌疑人,均应依法予以逮捕:
首先,主要针对可能发生的新罪行进行预防性羁押;
其次,对于可能严重威胁到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乃至是社会秩序稳定的非常态风险须加以有效监控;
再者,一旦发现犯罪嫌疑人可能破坏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通供词等行为的苗头也要积极采取行动;
最后,对于被害者、举报人和控告人存在被报复的潜在风险也需要保持高度警惕。《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