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制定者可撤销及变更其生前所立之遗嘱。
在遗嘱订立之后,遗嘱制定者若实施与遗嘱内容存在背离之民商事法律行为,则应被视为对于相关遗嘱内容之明确撤回。
此外,如遗嘱人所制定之遗嘱为多份且内容相互矛盾冲突,则应将最终制定时间距今最近的那份遗嘱作为最终生效且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
因此,从法律意义上讲,遗嘱制定者确实具备撤销其遗嘱的权力。《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