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事务中,针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问题,是可以进行变更的。
如出现以下情况,即便与子女共同居住的一方已经身患重病,或者身体残疾导致无法继续照料孩子;
又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原本对孩子的照顾义务有所缺失甚至还存在虐待儿童的违法行径;
更有甚者,如果其与子女长期共处将对孩子的心理和生理健康产生不容忽视的负面影响,那么父母其中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法院申请变更对孩子的实际抚养责任。
在此类情形下,只要得到法院的认可,该变更指令便会得到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