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侣间的离异与其分居时间并无必然联系,而是关键取决于是否已经完成离婚手续。
欲办理离婚手续的夫妇,可通过协商达成共识,然后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驻所在地的任何一方户籍地进行离婚登记手续的办理。
若协商不果,亦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
只要经过人民法院审判,确认为夫妻感情确实破裂、无法修复的情况下,通常都会予以采纳其离婚申请,并在法院判决书生效之后,正式解除了两人之间的婚姻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