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事实,租赁合同并不属于法定的要式合同。
所谓的要式合同,实际上是指国家相关法律或公共部门要求在特定情况下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签订才能生效的交易性契约文件。
尽管法律明确规定了租赁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呈现,且若租赁期限超出六个月将会被定性为未设定固定租赁期限的类型;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并未明令禁止不采用书面形式便使租赁合同立即失效,因此租赁合同并不尽然需要必不可少地具备书面形式,故而租赁合同并不构成要式合同的范畴。《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