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效应,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形予以详细阐述:
首先,在经过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并确认代位权构成之后,依照程序由次债务人负责向债权人付清债务,同时,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以及债务人与其次债务人之间所存在的借贷关系亦随之告终。
其次,当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取得了相应的权益之后,他们的债权将享有优先被偿还的权利。
再次,在代位权诉讼过程中,次债务人针对债务人的抗辩理由,有权向债权人提出反对意见。
最后,若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引发诉讼,相关法律规定应视为对债权人及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都产生了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