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指出,即便出于保护自己或他人免受迫害而作出干预措施的行为结果导致了对方的伤害,也无需负责作出相应的经济赔偿。
也就是说,当我们面对他人正在进行的暴力行为,出于制止其恶行的动机采取适当且不会对他人生命、财产等构成威胁的防范举动,并最终导致了对方的身体损伤,如果这一过程中的行动符合必要限度且并无任何不当之处,那么我们将无需因此承担法律责任,同样地,受害者也无法向我们提出索赔要求。
然而,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自我防御”行为已明显超出应有的必要限度并给对方带来了严重的伤害和损失,那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可能会被判定为有刑事责任,但应当视具体情形给予相应的从宽处理甚至不予追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