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符合取保候审的必备之条件,抢劫犯罪便可获得批准。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条款之规范,经法院判决被定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抢劫罪犯人,倘若对于其进行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的产生,或者由于其患有严重疾病,以至于自身生活乃至生理无法自理;
或者是正处于孕期,或需要哺乳幼儿的妇女群体,均无任何社会危害性存在,或者在羁押期限届满之日,案件尚未来得及处理,基于保持诉讼程序持续性和审理工作顺利开展等多方面因素考虑,需要对其实施取保候审措施的话,那么便可充分实现取保候审的目标。《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