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涉及到未满8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于校园内与他人发生冲突并受到伤害时,校方在法律上应依据过错推定原则担负起相应的侵权责任。
然而,若校方能有效举证证明其充分履行了对学生的教育及管理责任,则可免除对事故的赔偿责任。
而针对年满8至18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在校园受到伤害的情况,若校方或其他教育机构未能尽职尽责地展开教育和管理工作,便须承担起相应的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