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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学校受到伤害学校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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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23 · 2580人看过
导读:学生在校内受伤,若被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且因学校未尽教育与监管义务导致,学校应承担责任。反之,若学校能证明已尽职责,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据《民法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伤,学校未尽职责需担责,但已尽职责则免责。
孩子在学校受到伤害学校有责任吗

一、孩子在学校受到伤害学校有责任吗

若被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教育对象在学校内由于意外事故而遭受伤害,在学校未能充分履行其教育与监管义务的前提下,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

反之,倘若学校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自身已尽到了教育和管理之责,那么学校便无需为该起意外事故负上侵权责任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当无民事行为能力者在学校或其他教育场所进行学习或者日常生活时发生人身伤害事件,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其所造成的伤害承担侵权责任;

然而,若校方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切实履行了教育、管理之职,那么校方可免除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孩子在学校受伤了,学校要承担责任吗

学生在校伤害应根据年龄和伤害原因进行区分。

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因校外原因以外的原因在学校受伤害的,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学校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除外。年满十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因校外原因以外的原因在学校受到伤害的,除受害学生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学校没有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外,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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