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
造假冒
伪劣农药
犯罪行为"具备以下几个重要特点:
首先,其所侵害的主要法律
法规,是国家对于农用生产物资质量主导监管体制以及各类农业产业生产经营活动;
其次,从客观的行为方式来看,这种
违法犯罪行为具体体现为破坏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各种农业生产管理规定,进而制造、贩卖劣质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农用生产物资,给农业生产活动带来了严重损失;
再次,从
犯罪主体来说,任何满足
刑事责任年龄且
行为人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有可能成为本种犯罪行为的实施者;
最后,从心理状态上来说,罪犯在进行这些
违法行为时,都是出于蓄意为之。《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
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
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