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店铺拆迁时,对于正在运营中的商铺有如下几种应当得到补偿的款项:
首先,应给予包括搬迁初期阶段所需的各种相关费用及在整个搬迁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系列额外支出,如停工期间的人工与设备检修调整费用,以及物资的拆装、包装、运输等相关费用;
其次,基于拆迁政策所设置的奖励费用也属于必须支付的范畴,这些款项将特别针对快速度完成搬迁事宜的商家,或是为配合拆迁而作出重要贡献的商家所发放的奖励,其中包括了诸如搬迁加速费、拆迁荣誉费等多种形式的优惠或鼓励;
最后,商铺在被政府征收之前,是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且盈利能力良好的情况下,由于此次搬迁导致其无法继续进行经营,因此这部分的经济损失也需要得到充分的关注和补偿,这部分的损失主要根据商铺被征收前的生产效益及其可能持续的停产停业时间等多重因素来综合评估后确定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