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的取保候审过程并非必定需要由人提供
担保。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我们有保障人权的
强制措施——取保候审,而此项措施可通过雇用保
证人和
保证金这两种方式实现。
若保证人在
取保候审期间因自身原因或条件受限,无法再为
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的话,其应被责令重新推荐可靠的保证人或者将担保方式调整为使用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
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