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时效,亦即诉讼时效,乃指在如今这个民法典的框架下,当公民的民事权益遭受侵袭之时,若其未在规定时间之内行使相关法律手段予以维权,等到时效期限届满之后,作为债权人,便丧失了其合理性诉讼的权利。
尽管如此,超过诉讼时效,债务人得以享有诉讼时效抗辩权,而这并不代表义务人无视法律的存在,拒绝履行其应尽之责。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即使诉讼时效达到巅峰,债权人的请求权仍然可运行,只是稍显困难而已。
总之,无论是债权人、债务人还是当事人本身,他们的民事权利和请求权并不因为时效期限的结束而消失或者毁灭。《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