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权人代位权之实施,其必要条件可归纳如下几个要素:
首先,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需合法并确定无误,同时还需满足此债项已经到达了应予偿还的特定期限;
其次,债务人有显而易见之怠惰行径,不积极地去实现自己对于他人的到期债务请求权;
并且,由于该怠惰行为导致债权人遭受损失;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该债务人拥有的债权并非仅仅专属于他个人所有,而是可以被其他债权人依法主张的普通债权。《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