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判定需依据债务之特质予以阐明,此种债务主要源于夫妻及其家庭共同生活的必要需求,以及对共有财物的监管、运用、收益和处分(即所谓的共同支配权)。
具体而言,此类债务可涵盖下列三方面内容:
其一,夫妇在共同从事生产或者经营的过程中产生的负债;
其二,因维持家庭生计所欠下的债务;
其三,因其履行法律上规定的赡养等义务而产生的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