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
汇票活动的安全,防范和打击票据诈骗
犯罪,我们需要理解并掌握以下几种具体的票据诈骗犯罪的客观行为表现:
第一种,冒用他人类似的汇票、
本票或
支票进行业务操作;
第二种,明知道这些已经
伪造、篡改的汇票、本票或支票仍然进行实际使用;
第三类,在知晓这张票据已被宣布报废之后,仍然试图利用它进行任何形式的交易;
第四类,签发无资金
保证的
空头支票,或者金额与预留印鉴不相符的支票来达到骗取财务的目的。《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
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
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