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那些在法律上承担着老年人抚养责任的人士,若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即长时间对老年人进行怠慢照顾、不提供日常的经济支持,或者采取强制手段将老人强行逐出居所,从而导致他们无家可归或陷入生活的困境,以及将患有严重病症或无法独立生活的老人遗弃等等严重行为,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关于遗弃行为恶劣程度之规定,应按照遗弃罪论处并予以严厉惩罚。《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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