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变卖乃人民法院依法处理被执行财产之一种现实转化形式。
通常而言,法院在处置标的物时,若经历了第二次拍卖而未能成功以市价成交,则将在同一拍卖平台上对该标的物实施变卖。
变卖价格较二次拍卖的起拍价通常略低,但至少不得低于评估价的五成,且通常保持在五至六成之间,实际价格视法院设定为准。
值得关注的是,司法变卖期间长达60日,在此期间内,任何时间均可进行报价。
首次报价完成后,变卖期即刻进入24小时的竞价周期。
竞价规则、延时周期等皆与司法拍卖相同。
若进入竞价周期之后的24小时内未有新竞标者继续提高出价,则视竞标成功,宣告变卖交易成功。《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九条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