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主债权进行转让之际,
抵押权同时得以相应地转移。
抵押权系与债权密切关联的附属权利,当债权得到转让时,其所附带的
担保债权的抵押权亦应跟随债权一并受让,不过在法律明确规定或者双方
当事人订有特别协议的情况下此规则可予以例外处理。
在此情形中,受让方对抵押权不存在因其未能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未实际转移占有而产生不良影响的情况。《
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
担保。
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