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建筑物发生倒塌导致他人受到伤害时,法律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应当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然而,应注意到,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现象的产生往往源于众多不同因素,如建筑品质不良、长期疏于维护保养以及业主私自变更承载构造等。
因此,我们不能将所有责任全部归咎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在发生由于其他责任人行为引发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导致的侵权损害事件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享有请求其他责任人赔偿损失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