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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诉前财产保全的施行须具备以下几个必要因素:
首先,需对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进行审核并确定其具有明确的支付性质,换句话说,申请人需在未来所提起的案件中列明具体且可行的财产支付请求。
其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伴随着情况紧迫的事实状况,也就是说,如果不能及时采取适当的保全措施,将会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失。
再次,诉前财产保全的请求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利害关系人指的是与被申请人产生利益冲突或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相关人士。
最后,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能够提供必要的担保保证
若申请人未能按规定提供担保,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机关将有权驳回其在起诉前所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最新修订: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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