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之后,承担
抚养义务的一方不得擅自更改其所
监护子女的姓氏。
当
夫妻双方离婚时,若其中取得了
抚养权的一方欲为孩子变更姓氏,则必须获得另一方的同意;
即便另一方拒绝支付
抚养费用或者存在违背《
离婚协议》规定的行为,此类情况下,承担抚养义务的一方仍不具备独自更改孩子姓氏的权利。
如若在未经对方明确同意的情况下,
抚养一方强行对孩子进行姓氏变更,那么获得抚养权的另一方有权向公安机关申请恢复原有姓氏,亦或是通过
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恢复原有的姓氏。
待子女年满18岁之时,他们可依据本人意愿向户籍管理机构提出变更登记姓名的申请。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
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
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