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共同故意关联性”,主要涉及共同行为者在主观层面上互释信息与互相认可的情况。
这一概念强调了行为者对于其正在进行的行动或预期实现的目标有着明显的意图交流和相互呼应——也就是说,他们需要通过口头陈述、书面文件或肢体动作等方式来明确传达出彼此的意愿和想法。
这种内在的沟通与协作是共同犯罪得以成立的基础之一,唯有存在这样的连系,才能够实现行动上的协调一致。《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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