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的归属应贯彻执行
过错责任原则,这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法律原则。
它的核心
构成要件可以归纳如下:
首先,该责任应当发生于患者在寻求医疗服务的过程中所遭受的健康损害结果;
其次,涉事机构实施了存在明显过失的医疗作业行为;
最后,医疗行为已经产生了
违法性质,
非法行为的范围除了医疗卫生领域的各类管理
法规之外,还包括已由相关医疗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各种规定和规范、医院自身树立的各类治理规章制度、专业的医学技术操作规程,以及被广泛认可的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准则等等。
而且,这种违法性质通常会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展现出来,比如误诊误治、不合理的处方开具、手术或处理方法不当而导致患者受到本不该承受的伤害、或者选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医用材料从而使患者的健康安全遭受威胁或财产受到损失等等。
另外,该种
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必须具备明确的因果关系,这也是推定
医疗机构承担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关键所在。《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