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条件者,可向法援部门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一)由于经济条件贫困无法雇佣代理人为其申请国家赔偿;
(二)因经济压力导致无法聘请代理人申请社会保险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同样因为经济因素无法聘请代理人申请发放抚恤金、救济金等款项;
(四)未雇用代理人申请支付赡养费、抚养费和扶养费;
(五)因经济压力无法雇用代理人获取劳动报酬;
(六)基于同样的经济情况无法聘用法援代理人参与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事宜;
(七)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首次询问或是采取强制措施之后,由于经济困苦无法聘请律师介入辩护;
(八)在公诉案中,作为被害人及其正式代理人或配偶,在事件转交审讯机关审理时期起受到资金压力无法支付代理人费用;
(九)在自诉案中,当事人以及其代表人在收到人民法院正式审理通知起,由于经济拮据无法承担代理费用;
(十)公诉人在审判阶段为主持案件的人,如果被告因经济贫困或其他原因未能寻求到代理律师,那么在人民法院为被告指定代理律师时,法律援助机构必须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
(十一)在被告人辨别能力有限如缺乏视力、听力、口语表达能力或受年龄限制无法独立处理事务的情况下,或者面临极有可能被判死刑的困境而无法聘用到法律服务时,人民法院为其指派代理人的过程中,法律援助机构必须提供必要的援助支持,无需对此类被告的经济状况进行额外审核。《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