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不论是有权将其签订的合约所蕴含的所有权益,还是仅仅其中的某一部分权益,都可依法转让给第三方。
然而,以下几种情况例外,即:
依据合约的特性本身就不允许转让的;
当事人在
签订合同时已有所约定,该些权益不可转让的;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这些权益亦不能进行转让。
然而,法律及
法规内容对此并未明确禁止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
债权转移行为。
只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各方当事人在
签署合同时未就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允许转让做出任何规定,那么债权人在向第三人转让此类债权力时,只需履行通知义务即可实现转让行为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此种情况下,债权人无须征得
债务人的同意便可完成此项操作。《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
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