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框架下,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双方
当事人是有权利达成共识并约定
合同生效的具体日期的。
因为我国
民法遵循着尊重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原则,不允许任何机构或个人趁机非法干预合同的设定与执行。
因此,合同双方有权依照自愿原则就合同生效的时间达成一致协议。
至于使用书面合同形式的情况,则需等到全体当事人都完成签字、盖章或者按下指纹等标志性动作后,合同方能正式生效。《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
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
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