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系部分
第一顺位继承人放弃继承之权益,该情形下遗产将依法转移至其他顺位在先的继承人手中;
反观所有顺位为首的继承人皆自愿放弃继承之权益的情况下,遗产则交由
第二顺位继承人接收
继承,即由过世者之手足、祖父母及外祖父母来共同接手这份遗产。
值得关注的是,此处所提及的手足,涵括了在同一父母之下出生的兄弟姊妹、由同一父亲或母亲所生但并非亲生的兄弟姊妹、经过
领养程序拥有法律上承认亲属关系的兄弟姊妹以及具有
扶养义务的继兄弟姊妹等多种类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