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情况下,例如交通意外
案件处理过程中,倘若相关争议未能得到妥善化解;
肇事方并未按约
赔偿因其过错所导致的治疗费用;
同时,
受害人家属又无法承受这一沉重的经济负担时,便会产生交通事故
医疗费用垫付的问题。
在此种状况之下,允许由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代为垫付部分或全部的医疗费用,以确保伤患者能够顺利接受治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
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
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