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的确立必须经过严谨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流程。
当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接收到来自医疗机构有关医疗事故的上报或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提出的鉴定请求时,若认定存在必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情形;
应该将责任转移至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此外,如果医患双方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医疗事故引起的纷争,同样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话,则需由双方共同委托负责此项工作的医学会组织进行鉴定。
至于医疗事故所带来的赔偿问题,其涉及到的项目主要包括11个方面:医疗费用、误工损失补偿费、住院期间伙食津贴费、陪护人员的相关补贴、残疾人生活辅助用品费、丧葬费、伤者家属被抚养人的日常生活所需费用、交通费用、住宿费用、精神抚慰金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