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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的减刑适用条件是什么

对于因犯下受贿罪行并被宣判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刑罚的罪犯而言,在此执行期间内如能严格遵循相关的监规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实表现出悔过自新之态,或是作出了显著的立功行为,均可获得减刑处置;
然而,若具有下列严重性质的立功表现,更应得到相应的减刑待遇:
(1)直接阻挠实施他人的重大犯罪活动
(2)揭发并证实监狱内外的重大犯罪活动;
(3)在科技创新或重要技术革新领域有所建树;
(4)在日常生活或生产过程中壮烈牺牲自我以挽救他人生命财产;
(5)在抵抗自然灾害或排解重大事故中的表现极为突出;
(6)对国家及整个社会都做出了深远且重大的贡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最新修订:2024-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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