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消费者因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商品遭受损害时,消费者有权寻求赔偿。
而这种权利既可由经营者来兑现,亦可以向制造商来索取。
接收到消费者关于产品质量赔偿要求的生产商和经营者,都有义务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角色,立刻向前进行赔偿,不能有任何的推诿或逃避行为。
如若然后找出此事就是制造商的原因,那么经营者在完成赔偿之后还有权向制造商进行追偿;
反过来,如果最后发现过错出现在经营者那里,那么制造商在完成赔偿后同样有权向经营者求偿。
凡涉及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规格的产品或者经营明知道已超出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在请求赔偿被损利益之外,还有权利向制造商或是经营者提出支付其价格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如果进一步的赔偿金额仍然不够一千元,则应视为满一千元的赔偿金。
然而,对于那些即使食品标签或说明书存在问题但这并不会妨碍食品的安全性且绝不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情况,消费者是无权提起索赔请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