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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合同抗辩权相同点具体在哪里?

关于合同中的三种抗辩权,其共通之处在于:
它们的最终目标都是为了能够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建立起公平的权益平衡,从而更好地保护其中每一方的合法权益。
这种意义上的抗辩权,仅能够在具有双向责任的合同环境中产生效力,并且必须是源于同一份双向义务的合同当中所承担的债务关系。
这三种抗辩权力依次为:
同时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以及不安抗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最新修订:2024-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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