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层面分析,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内出售作为
婚前财产购置的那部分房地产所获得的投资收益,原则上不应认定为夫妻
公共财产,而是应该继续保留由
产权所有者享有其所有权。
然而,若此前仅有某一方单独署名的该份
婚前房产在婚后进行了变更登记,使之成为承载夫妻双方姓名的
共有财产,那么在此情况下,将这处房产售出所得到的资金收入便完全属于夫妻双方共享的家庭资产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