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特赦之后再次踏入罪途的行为,并不必然属于
累犯范畴。
在此,我们需要明确,何为累犯?根据定义,它是指那些在曾经被判以
有期徒刑或以上
刑罚的前提下,在刑罚执行期满后五年内又犯新罪,并且再次被法院判以比前次更为严厉的刑罚的罪犯。
然而,如果此次特赦的被赦免者,其过去所犯之罪行并非涉及到有期徒刑及之上,并且他们在五年后才开始涉足新的
犯罪活动,那么他们便无需承担累犯的法律责任。
因此,特赦后再次
犯罪的行为,并不必被视为累犯。《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
从重处罚,但是
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