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明确规定,若合同的合意履行过程中出现了违反约定之情形,则契约双方有权通过法律手段来解除此项合同并对产生的违约行为追责并索赔相应的违约金。
即当当事人任意一方向守约另一方实施违约行为时,其必须承担起如下三类违约责任:
一是继续履行合约的责任;
二是采取补救措施以恢复原状的责任;
三是向遭受损失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
尤为重要的是,违约方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赔付额应与因为此违约事件引发的实际损失相匹配,这些损失涵盖但不限于合同在如期履行完毕之后本应获取到的收益。《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