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有家庭暴力问题的夫妻离婚案件中,应将争议焦点集中于个人财产的归属问题及双方共有财产的处置权分配方案上。
然而,若双方无法就此达成共识,则只能交由具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来进行裁决,但在此过程中,必须公平公正地权衡各方利益,尤其要优先保护子女、妇女以及受到不公待遇的一方的合法权益。
对于因遭受配偶施暴、无法忍受而提出离婚诉讼的当事人,我们严厉谴责并支持其同时申请离婚损害赔偿,以此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进一步伤害。《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