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之间差异的深入比较:
首先,需要明确指出的是无过错责任并未具备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的功能,其主要目的在于向遭受损害的受害者提供相应的赔偿与补偿。
相较之下,过错推定依然遵循过错作为归责原则的运作方式,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一般民事责任所具备的教育引导以及惩戒警示的性质。
其次,无过错责任所倡导的基本理念在于对于不幸损害的公平合理分配;
然而,在过错推定方面,由于法律增大了对于行为人的注意义务,如果行为人无法履行这些义务,则需向受害者负担必要的赔偿责任。
最后,无过错责任的执行并不预设当事人存在过失,因此,一旦发生损害便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至于过错推定责任,尽管同样考虑当事人有无过失,但其关键在于将证明自己无过错的举证责任反转至行为人身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