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向相对人为自身设定特定义务的允诺行为,并非可归类于法律意义上的合同范畴。
这类单方面的承诺仅为主体针对他人所做出,旨在赋予相对方特定权力。
然而,
合同关系通常涉及多个签订
合作协议的主体间,彼此不仅有权利享有约定,同时还需要承担特定的义务与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
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
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