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决子女抚养费用问题时,以下几种方式被广泛采用:首先是定期支付的方式,这需要根据父母双方的实际状况,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将每月应该支付的抚养费用额予以明确规定;
其次是一次性支付的方式,这种方式通常会出现于付款人具有足够的经济实力等特定条件之下;
再者为实物替代支付的方式,此种方式主要运用于在某些特定状况中,付款人无法直接使用货币形式支付抚养费用的情形,特别适用于无固定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情况。《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