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明确规定,
离婚后各方有权通过协商或
诉讼方式来变更
孩子的抚养权。
夫妻双方再次就
孩子抚养事宜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如能达至新的共识则可自主决定
变更抚养权境况。
然而若协商无果且孩子的共同生活方由于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导致无法继续承担起
抚养责任、该方与其子女共处对孩子的身体及心理健康有着明显负面影响等特殊情况发生,由非直接抚养方提出此类
抚养权变更请求时,可以
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法院应坚决予以支持。《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
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
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