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能会触犯危险驾驶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倘若出现下列任何状况之一者,将面临拘役刑罚,同时还须承担罚金的民事赔偿责任:
(一)以追逐竞驶的方式进行危险运动,情节极其恶劣;
(二)故意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活动时,严重违反了额定乘员载客限制,或是严重超越规定的时速限制;
(四)明知违反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而仍进行危险化学品运输,结果损害到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对于机动车驾驶人以及机动车保管人,如对上述第三和第四种情况具有直接责任,那么法律也将按照同样的标准来对他们追究刑事责任和罚金罚款。
当具备前述两种情形时,若同时牵涉到其他的犯罪行为,则将按照处理更为严格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