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遗失物和遗忘物方面,我们可以看到,拾得者在发现这类物品后应迅速联系相应的权利拥有者前来取回,倘若未能成功接触权利人或权利人因故不能前来领取,则应立即将这些物品移交给公安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妥善处置。
此外,若拾得者擅自占有、侵吞遗失物,不可主张要求补偿保管此类遗失物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同样也无法强制要求权利人根据先前的口头约定或书面契约来履行自己的义务。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若拾得者主动发出公告号召权属人认领该类物品,但自公告张贴公布之日起满一年仍未有人前来确认并领取,那么此类物品便会被视为国有资产予以收缴。《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五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