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罪犯已构成生产有毒食品之罪行之既遂,依照一般的法律通行惯例,法院所适用的判刑惩罚标准通常如下:
凡在生产以及销售的食品中擅自掺杂其他有毒或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者,或是在明知道的前提下依然售卖掺杂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之食品的行为人,应处以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附加罚款。
对于已经给人体健康带来严重的危害并且具有其他严重情形的被告人,处以五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要附加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